(2016)豫1303执7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霞与被执行人秦银战、王清琴、秦帅、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霞,秦银战,王清琴,秦帅,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741-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1954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秦银战,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王清琴,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秦帅,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78864-8。法定代表人秦银战,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刘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银战、王清琴、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秦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帅名下的小型汽车五辆,但未找到车辆行踪,被执行人秦银战、王清琴、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秦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红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