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惠安县财政局与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工程公司、换线伟达顺装璜材料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工程公司,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经销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497号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庄金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菊燕、林玲凤,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柯伟文,负责人。被告: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经销部,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柯伟文,负责人。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与被告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工程公司、惠安县伟达顺装璜材料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惠安县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