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禹与被执行人肖建平、李双双、蒋月飞、王生怀、折付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霞,王禹,蒋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异字第50号异议人陈彩霞,女。申请执行人王禹,男。被执行人蒋月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禹与被执行人肖建平、李双双、蒋月飞、王生怀、折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月飞所有的蒋月飞废品收购站收购的废铁。异议人陈彩霞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蒋月飞系夫妻关系。法院所查封的废品收购站收购的废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蒋月飞个人财产。蒋月飞的担保行为异议人完全不知情,是蒋月飞的个人行为,该担保之债属于蒋月飞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所查封的废铁至少有50%属于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对50%废铁的查封,以保证异议人对部分废铁的正常经营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彩霞与被执行人蒋月飞系夫妻关系。所查封的废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应为案外人陈彩霞所有,对案外人陈彩霞的财产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所查封废铁50%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志成审判员 李纪闻审判员 徐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