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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与罗江太、王瑞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罗江太,王瑞军,耿小飞,叶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代表人:张维宁,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江太,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瑞军,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小飞,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叶红江,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江太、王瑞军、耿小飞、叶红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第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