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方庆轩与郭涛,王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轩,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龙山生态中药源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涛,王兰,吴鹏,夏琳,王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594号原告:方庆轩,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飞湖路89号1幢24号。法定代表人:郭成林,职务不详。被告:四川龙山生态中药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斜源镇太平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不详。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孙康,职务不详。被告:郭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鹏,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夏琳,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蓓,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原告方庆轩与被告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龙山生态中药源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涛、王兰、吴鹏、夏琳、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方庆轩诉称: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成立以来,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飞湖路89号周围宣传,在该公司存钱利息高,月利率1.6%,还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借款给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期一年,后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又借款给四川龙山生态中药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龙山生态中药源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涛、王兰、吴鹏、夏琳、王蓓及股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3个月的利息20000元×3=960元。经审查:被告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成林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王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监视居住。现该案已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我院受理且已经开庭审理,原告方庆轩所诉本次借款属该案的审理范围。上述事实有渝北检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报案登记表、提取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重庆鑫成瀚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成林、被告王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尚在审理中,案涉借款包含于该刑事案件中,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庆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