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钟宅村蒋兴坞**号。因本案,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购入“老大男根宝”、“vigour”、“肾黄金”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海宁市硖石街道鹃湖里8幢14号101室保健用品店内销售。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经营场所查扣“vigour”、“德国黑金刚”、“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老大男根宝”、“特效伟哥”、“一粒顶三天”、“蚁力神”、“肾黄金”共计120粒。2016年3月7日,公安机关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搜查,查扣“肾黄金”19粒。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物品中“老大男根宝”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其余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视频及扣押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假药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vigour”、“德国黑金刚”、“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老大男根宝”、“特效伟哥”、“一粒顶三天”、“蚁力神”、“肾黄金”共计139粒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帅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