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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221、7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杨志能婚姻家庭、继承2016执722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221、7222号案申请执行人杨俊杰,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新联镇联街九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811996********。案申请执行人杨晓怡,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新联镇联街九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811994********。被执行人杨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杨俊杰、杨晓怡与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0111执2906、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杨某甲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9月20日,杨俊杰、杨晓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粤0111执7221号、(2016)粤0111执7222号],7221号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执行费1025元;7222号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执行费10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发执行裁定书至杨某甲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联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截留杨某甲的股份分红,但由于目前该社尚未有股份分红,故暂时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俊杰、杨晓怡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221、7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