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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学敏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602号原告陈学敏,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负责人陈根国。委托代理人王士伟,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原告陈学敏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敏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敏撤回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陈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学敏负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