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行审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张贵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张贵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232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林良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张贵进,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怀仁市。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查明,被执行人张贵进建设于永和镇菌边村的铁件喷漆加工生产项目,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张贵进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一万元;2.责令限期改正。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晋环罚字(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贵进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张贵进未缴纳的罚款一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楠审判员 王凤毛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