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贤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贤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69号之一被执行人吴贤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贤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贤米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高问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