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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聂湘江、杨妙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湘江,杨妙贵,阮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聂湘江,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妙贵,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阮吉富,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聂湘江与被执行人杨妙贵、阮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湘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妙贵、阮吉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妙贵、阮吉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湘江以被执行人杨妙贵、阮吉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聂湘江以被执行人杨妙贵、阮吉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6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