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常连生与丁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连生,丁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常连生,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丁爱杰,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常连生与被执行人丁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8)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