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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赔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彦瑞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瑞,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赔初55号原告李彦瑞,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491号。法定代表人张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瑞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彦瑞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瑞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