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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631号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中路天王兴业公司绿苑商住楼B栋20层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70673178W。法定代表人:林建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琴,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田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