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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全平与邓苏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平,邓苏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346号原告王全平。被告邓苏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平诉被告邓苏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确定被告邓苏佳的身份信息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平撤回对被告邓苏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全平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