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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阮张波与陈文江、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张波,陈文江,应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769号原告:阮张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文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应军伟,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阮张波为与被告陈文江、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应军伟对2015年8月13日借款1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阮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江、应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被告陈文江由被告应军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阮张波借款1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陈文江至今未归还,被告应军伟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张波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应军伟负连带责任。被告应军伟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文江、应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