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汤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6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宇,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汤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一夜惊喜”酒吧沿涪江二桥、国道212线往北碚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川区高阳小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致其本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汤宇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急救中心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汤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汤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汤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汤宇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汤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资料、电话走访记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宇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汤宇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汤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