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刘双全、刘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刘双全,刘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96号原告王翠兰,女,生于1948年10月16日,汉族,住青海省。委托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双全,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刘晓辉,男,生于1989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刘晓鹏,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与大岭路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潘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刘双全、刘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判员 田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