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钱某、谷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谷某1,谷某2,张兆侠,周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谷某1,女,201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谷某2,女,201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谷某1、谷某2的法定代理人:钱某,系其母亲。申请执行人:张兆侠,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恩珠(别名周阳雨),男,199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钱某、谷某1、谷某2、张兆侠与周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恩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钱某、谷某1、谷某2、张兆侠借款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周恩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钱某、谷某1、谷某2、张兆侠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23执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