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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案外人潘友提出韩宇与周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周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异7号案外人(异议人)潘友,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宇,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西兴堡村二屯。法定代表人周克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克伟,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在本院执行韩宇与周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友于因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执第394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潘友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在黑龙江北大荒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九三分公司马铃薯款人民币543781.3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潘友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