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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林、高志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高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外号:老四),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志华,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0年5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和湖检公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林、高志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林、高志华不服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赣04刑终7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及其辩护人徐宇清、被告人高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多次伙同黄开润(已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逮捕)、黄艳山(已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在北京市、鹰潭市、湖口县、南昌市、九江市等多地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1、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1号楼3单元322室,在被害人赵某家中盗得手表两块(一块为女式劳力士手表、一块为男式格拉苏蒂牌手表)、Ipadmini2平板电脑一台、苹果5手机一部、黄金转运珠5粒、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2000余元。2015年9月30日,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格拉苏蒂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73000元。2、2015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鹰潭市月湖区龙源小区6号楼302室,在被害人彭某家中盗得小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3、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鹰潭市月湖区名流宾馆对面,在被害人邓某的出租屋内盗得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4、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林、高志华伙同黄开润来到湖口县。1月21日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位于湖口县教育南路鑫圣宾馆二楼,在被害人刘某1的家中盗得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200余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5、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志华、黄开润来到湖口县土管小区小花园正对面重庆饭店二楼,在被害人吴某家中盗得步步高学习机一部、人民币900余元。6、2015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湖口县双钟镇海正阳光一栋三单元601室,在被害人张某的家中盗得黄金手镯一个、古代铜镜一个。当天下午,三名被告人又来到湖口县景湖丽景小区1栋二单元401室,在被害人蔡某家盗得黑色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海之蓝白酒两瓶。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060元。7、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488号弘鼎福6栋1单元702室,在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三人又来到302室,在被害人龚某家中盗得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深蓝色宏碁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及人民币约4000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6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25元,宏碁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50元。8、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黄艳山一起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双峰路22号社保局宿舍3单元201室,在被害人郭某家中盗得黑色联想E420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ne4S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台、软中华香烟二条、555牌香烟7包、万宝路牌香烟2包、钓鱼台牌香烟1包、MEVIUS香烟1包、Cartier香水一瓶、手表一块、黄金项链一条及美元二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60元,香水价值人民币255元,555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33元,万宝路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8元,钓鱼台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MEVIUS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元。经浔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88元,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662元,软中华香烟2条共价值人民币13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林、高志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志华曾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林法庭的供述和辩解:第1起我不知情;第2起没有手镯;第3起是公安诱供,没有钱包这回事,我没去过;第6起应该是金手链,不是金手镯。没有铜镜和白酒;第7起没有戒指;第8起苹果4S手机是黄开润的。其它均属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徐宇清的辩护观点:一、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持异议,陈林等人盗窃数额远远低于指控数额。因为重审期间,被告人陈林家属提出价格复核申请,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涉案格拉苏蒂牌手表2014年12月1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7274元(依据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钟表价格认定规则》作出)。二、无法认定陈林持有的“格拉苏蒂”牌手表就系赵某家被盗手表。1、陈林的多次讯问笔录,均否认盗窃“格拉苏蒂”牌手表这一指控。2、缺少起诉书指控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黄开润的供述,证据不足。3、缺少赵某提供购买“格拉苏蒂”牌手表的相关证明,高志华亦未承认该“格拉苏蒂”牌手表系盗窃所得。4、缺少陈林、高志华对赵某家失窃的现场指认。6、赵某的视频指认不具有唯一性,对该手表的真实性存疑,手表价格应以复核结果为准三、本案应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性。如果认定手表为陈林等人所盗,陈林主观上对“格拉苏蒂”牌手表的价值巨大不知情,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不应以客观盗窃177274元巨额财产来追究刑事责任。四、陈林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对其处罚。首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中有:“犯罪嫌疑人陈林、高志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说明陈林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其次,陈林等人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犯罪的整个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陈林的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陈林系从犯,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陈林在整个犯罪参与和分工以及事后的分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黄开润等,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六、陈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陈林家庭生活贫困,2016年遭受洪灾全家人处于极度贫困之中。2、陈林平常为人忠厚老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邻里关系相处极好。综上所述,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对陈林进行处罚。被告人高志华的供述和辩解:不知道陈林所持手表从何而来,本人盗窃是因为家中孩子生病需要用钱做手术。其它均属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多次伙同黄开润(已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逮捕)、黄艳山(已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在北京市、鹰潭市、湖口县、南昌市、九江市等多地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1、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1号楼3单元322室,在被害人赵某家中盗得手表两块(一块为女式劳力士手表、一块为男士格拉苏蒂牌手表)、Ipadmini2平板电脑一台、苹果5手机一部、黄金转运珠5粒、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2000余元。2016年8月30日,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被盗格拉苏蒂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77274元。2、2015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鹰潭市月湖区龙源小区6号楼302室,在被害人彭某家中盗得小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3、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鹰潭市月湖区名流宾馆对面,在被害人邓某的出租屋内盗得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4、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林、高志华伙同黄开润来到湖口县。1月21日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位于湖口县教育南路鑫圣宾馆后面二楼,在被害人刘某1的家中盗得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200余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5、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志华、黄开润来到湖口县土管小区小花园正对面重庆饭店二楼,在被害人吴某家中盗得步步高学习机一部、人民币900余元。6、2015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湖口县双钟镇海正阳光一栋三单元601室,在被害人张某的家中盗得黄金手镯一个、古代铜镜一个。当天下午,三名被告人又来到湖口县景湖丽景小区1栋二单元401室,在被害人蔡某家盗得黑色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海之蓝白酒两瓶。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060元。7、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来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488号弘鼎福6栋1单元702室,在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三人又来到302室,在被害人龚某家中盗得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深蓝色宏碁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及人民币约4000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6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25元,宏碁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50元。8、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林、高志华、黄开润、黄艳山一起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双峰路22号社保局宿舍3单元201室,在被害人郭某家中盗得黑色联想E420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ne4S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台、软中华香烟二条、555牌香烟7包、万宝路牌香烟2包、钓鱼台牌香烟1包、MEVIUS香烟1包、Cartier香水一瓶、手表一块、黄金项链一条及美元二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60元,香水价值人民币255元,555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33元,万宝路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8元,钓鱼台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MEVIUS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元。经浔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88元,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662元,软中华香烟2条共价值人民币130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林提出重新鉴定,本院依法聘请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表在基准日时期的市场价格进行了鉴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林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4年12月份的样子,我们三人(黄牛、姓高的、我)坐火车从九江市到了北京市,在铁路宾馆退房以后来到另外一家宾馆,当天白天就出去作案了。我记得在附近一个小区一栋楼内的一户人家里偷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好像有台笔记本电脑,还有其他一些东西,好像还有一些现金。这几天我们一直住在这家宾馆,待了三四天,陆陆续续在外面偷了这些东西,还有一个法国杰石(音)手表,一块叫不来的手表、香烟等,最后我们在北京将偷来的物品(包括金银首饰、二十条左右香烟、电脑等)卖掉了,最后除掉一些开销,我们每个人分到四千元左右。(2)2015年2月份,我们三人(黄牛、我,姓高的)乘班车从景德镇来到南昌市,第二天下午一点多,我们三人出了门,黄牛带了开锁的工具,我们乘公交坐了大概十分钟就下车,随后进入一个小区,上了三四楼的样子,打开了门没有找到东西就出了门。后我们转到一个带电梯的小区,好像在八楼的样子,我们打开了这道房门,最后只弄到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然后继续往楼梯下走,又把一家房门打开了,在里面我们偷到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和四千元左右的现金。(3)2014年12月份或2015年1月份的样子,我们三人(黄牛、我,姓高的)来到鹰潭市,第二天下午一点多我们出去找目标。我们上了这栋楼的三楼右手边一个房门,敲门没人应,黄牛拿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在卧室发现一个保险柜,将一个花色床单包裹好抬到楼下,然后打的去了高速路口的郊区位置。姓高的拿铁锤将保险柜打开了,我们看到里面有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价值两百元左右的纪念币,其他一些我们没有留意也没有拿。(4)在鹰潭市有一晚还偷了一户人家,当时偷到了黑色女式挎包,挎包里有些金首饰,还有两千多元的现金。第三天我们将偷来的所有金首饰在鹰潭市区一个打金店卖掉了,包括偷来的现金,再除掉路上开销,每人最后差不多分到了三千多元。(5)2015年1月份,我们三人(我、黄牛、姓高的)来到湖口县,在大市场附近一家宾馆入住后,一直到凌晨一两点,我们三人就出去准备搞东西。我们选着一户人家,好像是三楼,但没偷到东西。然后我们又选着附近一栋楼的一户人家,黄牛利用工具开了锁,姓高的进入这户人家,我站在楼下观望,出来后他搞到了一部白色触屏手机。(6)第二天下午一点多,我们出门往县政府方向走,在附近一个商品房的三楼房间,黄牛拿工具开锁,我进去找到一个电动刮胡刀。然后我们三人又来到高速路口位置的一户人家四楼左边,我找到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姓高的找到了两瓶酒。(7)2015年3月18日上午,我们(我、黄牛、黄山、姓高的)在九江农工商附近偷了一个Ipad、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两条红色中华香烟、四五包散烟和一把雨伞。2、被告人高志华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4年12月份,高志华、牛和老四在北京偷了一块劳力士手表、一块GG手表、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四台苹果平板电脑、一个红绳黄金珠手串、3000元现金、苹果5手机一部、一只女士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装饰品和几条烟。(2)2015年1月份,高志华、牛和老四在鹰潭市区偷了一个女式挎包、3000元现金、一个女式黄金手镯、一个女式黄金戒指和一个保险柜。(3)2015年1、2月份,高志华、牛和老四在湖口县城偷了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个棕色钱包、200元现金、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吊坠、一块类似铜的物品。高志华和牛两人单独出去偷了1200元现金、一台学习机、四瓶白酒、两瓶红酒。(4)2015年2月,高志华、牛和老四在南昌火车站附近偷了1300元现金、一个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个新钱包。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附近偷了四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枚黄金戒指和几包散烟。(5)2015年3月18日,高志华、牛、黄艳山和老四在九江农工商超市附近偷了一个耳机、一瓶香水、十几元的老钱、四美元、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电脑、一条软中华香烟、十几包散烟、500元现金。高志华等人将所偷来的物品基本上都卖掉了,金银首饰卖给金店,物品卖给回收二手物品的人。公安民警向高志华出示在陈林租住屋内搜查到的一块“GLASHUTTE”手表,高志华表示这块手表就是在北京那户人家偷来的,并且这块手表给了陈林。3、同案犯黄艳山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中下旬,陈林、高志华、黄开润、黄艳山一起在九江一家私房盗窃了香烟三条、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条男士黄金项链、一对银手镯、男士手表一块。其中一条中华香烟,另外还有20多包散盒香烟,有中华牌还有万宝路等牌子。后东西被黄开润卖掉了,黄开润分了4000元,其他三人各分了2000元。4、同案犯黄开润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同“顶老五”、“老四”三人在九江一居民小区盗窃了一户人家,在里面偷了电脑、平板等物,事后把财物就地变卖后将钱分掉。5、被害人蔡某、张某、吴某、刘某1、郭某、刘某2、龚某、彭某、邓某和赵某陈述,证实上述人员家中被盗的时间、物品名称及价值等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对湖口县土管小区吴细水家、湖口县海正阳光小区1栋三单元601室、湖口县景湖丽景小区1栋2单元401室及北京市西城区前壁街1号楼3门322室被盗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7、辨认视频,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害人赵某辨认出2015年3月24日在陈林出租屋搜查扣押的NR0117手表就是他家中被盗“格拉苏蒂”牌手表。8、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林辨认出同其一起盗窃的“黄牛”就是黄开润,辨认出同其一起盗窃的“黄山”就是黄艳山;高志华辨认出同其一起盗窃的“牛”就是黄开润及辨认出同其一起盗窃有黄艳山。9、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2015年3月18日,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对陈林的随身物品及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大量盗窃赃物及作案工具,并对盗窃赃物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扣押:手机GIONEE一部,使用号码151××××6039;白色VIVO手机一部,串号863756025836993;百盛卡2张,编号1464610003256924,1464610003257171;南昌百货大楼贵宾提货卡2张,编号70316970、70610281;古法养生会馆卡一张,编号666680581;佛珠手链一串14个珠子;匕首一把;人民币2485元;美元1一张;软中华香烟一条;联想牌E420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A1474平板电脑一个;苹果A1431手机一部;白色金属项链1条,有花型银色挂坠;绿色玉状挂坠1个,上有动物状图案;透明佛像类项链1条,透明小圆珠串成,透明佛像挂坠;白色金属项链,银色花型滑坠中黑色晶状体;白色金属项链1条,银色,两个桃心型镂空挂坠。另扣押白色纱手套一双、黄色橡胶手套一双、黑色金属手电筒一个、橡胶手套一双、纱手套一双、开锁工具一套,电筒三个。(2)2015年3月18日,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对高志华的随身物品及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大量盗窃赃物及作案工具,并进行了扣押。扣押:17包软中华香烟、555牌香烟7包、万宝路香烟2包、金圣典藏香烟1包、钓鱼台香烟1包、MEVIUS香烟1包,现金2800元,美金2元,Cartier香水一瓶。(3)2015年3月2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陈林在景德镇一中附近租住房屋进行搜查,扣押男款NR0117手表一块、庐山云雾茶一罐,BAOLUOQISHI皮带一根,DANDELI钱包一个,棕色手包一个,内有港币五张共八十元,台币三张共三百元,日币二张共二千元,另外币五张,指甲套装一盒,CHENHUI手表一块,LONGPETER手表一块,WD移动硬盘一个,LV钱包一个,黑色PLAYBOY钱包一个,内有才子会员卡一张。同日,民警又对陈林在鄱阳县田畈街居住房屋进行搜查,扣押《中国古钱目录》一本、《中国银币目录》一本,银手镯四个,银色链子三根,佳能照相机一个,男士夹包三个,古铜币152个,十元老币八张,外币三张,百元老币一张,五十元老币一张,一把刀和刀套。同日,民警对高志华在鄱阳县田畈街居住房屋进行搜查,扣押诺基亚黑色触屏手机一部、黑色三星触屏手机一部、三星白色触屏手机一部、耳机一副,一百张五角钱,一百张一角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各一张,一元面值美元三张,人民币41元,意尔康黑色钱包一个,montagut黑色笔记本电脑包一个。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林、高志华带领侦查员到湖口县景湖丽景小区1栋2单元402室盗窃现场、迎宾花园小区5楼盗窃现场、海正阳光小区西侧门1栋3单元601室盗窃现场、教育南路鑫圣宾馆后背二楼住户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陈林在土管小区史家湾水塘附近小区盗窃过两次,但记不清具体是哪家;同时,高志华指认了在土管小区花园正对面重庆饭店二楼住户实施盗窃,在土管小区小花园附近实施盗窃,盗得六瓶酒,但记不清具体在哪户盗窃,只能指明大致范围。11、蔡学文联想笔记本电脑的装箱单、收据,证实联想笔记本电脑于2014年1月26日花3600元购买。12、龚某提供的被盗红珊瑚手链发票、索尼牌单反相机发票、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发票、宏碁电脑证明,证实红珊瑚手链购买价格为3050元、索尼牌单反相机购买价为3899元、华硕笔记本电脑购买价为3650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购买价为5500元、宏基电脑证明系南昌市城北学校配置,无发票,其称价格为3500元。1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经对扣押的WD硬盘进行检查,在只读状态下进行数据提取固定,发现移动硬盘内资料有刘某2的个人资料。1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郭某联想牌笔记本E420电脑一台、IphoneA1431黑色手机一部、苹果IpadA1474白色平板电脑一部、软中华香烟一条、555牌香烟7包、万宝路香烟2包、钓鱼台香烟1包,MEVIUS香烟1包、Cartier香水一瓶、2张一元面值美金。2015年6月4日发还给吴细水人民币1200元,发还给蔡贤山(蔡某的爷爷)人民币1000元,发还给张某人民币1685元,发还给王宗庆(刘某1的丈夫)人民币1400元及白色VIVO手机一部(手机串号863756025836993),7月22日,发还给龚某南昌百货大楼贵宾提货卡二张(一张面值1000元、一张面值2000元),百盛购物卡二张,各1000元面值,编号分别为1464610003256924、1464610003257171。15、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某、吴某、蔡某、刘某1、郭某、刘某2、龚某、彭某、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家中被盗情况。16、情况说明两份,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查到其他被害人被盗材料及证据;部分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购置的证明材料,所以未能估价。17、北京市公安司法检验鉴定中心委托合同表、鉴定聘请书及案件串并情况说明,证实从赵某家提取的锡纸(脱落细胞)比中黄开润,正式鉴定书需抓获犯罪嫌疑人提取DNA采血比对认定才能出具。18、湖价认鉴字(2015)38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珊瑚牌手链价值2898元,索尼牌单反相机价值2924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460元,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925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45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060元,白色VIVO牌手机价值1300元,WD黑色移动硬盘价值280元,格拉苏蒂牌手表价值273000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89297元。19、江西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九江市浔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笔记本E420电脑价值2188元,苹果4S国行手机价值1662元,软中华香烟650元/条,二条合计1300元,黄金项链51克,280元/克,合计14280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9430元。20、湖价认鉴字(2015)40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adA1474白色平板电脑价值2560元,Cartier淡黄色香水价值255元,“555”牌香烟7包价值133元,万宝路牌香烟2包共价值48元,钓鱼台牌香烟1包价值90元,“MEVIUS”牌香烟价值16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3100元。21、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证实经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陈林处扣押的手表为德国格拉苏蒂手表(真表)。22、“格拉苏蒂”手表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被盗的手表外观特征。2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2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侦查发现陈林、高志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3月18日湖口县公安局依法传唤陈林、高志华。24、人口信息,证实陈林、高志华的基本情况。25、九价认字(2016)13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涉案的格拉苏蒂牌手表于2014年12月1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7274.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林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志华对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第38号鉴定结论书均提出异议,并依法向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均对九价认字(2016)13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予以认可。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高志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财物累计价值总计人民币超过2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首先,两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其构成盗窃罪均表示认罪,对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格拉苏蒂”牌手表价格为177274元亦表示认可。其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法认定陈林持有的“格拉苏蒂”牌手表就系赵某家被盗手表。该盗窃事实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指认视频及在被告人陈林租住的房间中搜查并扣押的该手表予以证实,结合在被害人赵某家中提取的锡纸(脱落细胞)比中了同案犯黄开润这一破案线索,虽然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否认该表系自己所盗,但陈林对自己持有该表没有合理的解释,故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陈林、高志华盗窃“格拉苏蒂”手表之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盗窃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主张不予采纳。第三,辩护人提出陈林主观上对“格拉苏蒂”牌手表的价值巨大不知情,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不应以盗窃177274元巨额财产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林自己供述:“一般偷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银首饰、香水及现金….都是些比较值钱且好卖的东西。”也就是,被告人主观上是抱着“能偷多少偷多少,偷到什么算什么”心态,手段上采取的是多次入户等严重性的行为,属于概括性的犯罪故意,应以盗窃财物实际价值177274元论。第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林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对其处罚。因被告人陈林、高志华并不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予采纳。第五、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林是从犯,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陈林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与高志华、黄开润分工明确,分赃均等,三人所起作用相当,没有主从之分,故该主张与事实及法律均不相符;第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林家庭生活贫困,为人忠厚老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邻里关系相处极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陈林、高志华入户盗窃数额超过2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高志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高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林的刑期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被告人高志华的刑期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柳桃喜审判员  刘淑红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