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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雪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雪,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于雪。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雪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营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