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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933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卫辉市。被告侯某,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工人,住址同上。上列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