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933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卫辉市。被告侯某,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工人,住址同上。上列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