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边景与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景,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边景。被执行人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2011)鲁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威执一字第202-3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挂牌成交(受让)的烟国土资挂(2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预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挂牌成交(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烟国土资挂(2006)2号;面积99043平方米;位置位于环山路以北,南通路以东,毓璜顶路以南,地税局以西】。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