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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郭志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郭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172-4。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志福,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志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志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56868.88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志福名下所属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宝泰小区(恒兴商住楼)B幢7层703室房产,现上述房产暂难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