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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谌红梅与赵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红梅,赵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红梅,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赵明秀,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谌红梅申请执行赵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明秀与韩涛共有位于顺庆区九曲巷167号2幢1单元6层1号住宅房,因查封物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谌红梅申请执行赵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鲲审判员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永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