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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行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应根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根,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6行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应根,男,汉族,194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2506—9。法定代表人蔡汉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石秀,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耀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水冰、唐少婷,均系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何应根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海区国土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佛山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何应根通过邮寄方式向南海区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沙冲北105号房屋(以下简称“105号房屋”)从1952年土改至今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2、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沙冲北104号房屋(以下简称“104号房屋”)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包括原始登记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3、104号房屋相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原始登记资料。何应根申请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获取信息方式为:自行领取。南海区国土局次日收到何应根提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期限,并经核实,于2015年11月17日对何应根申请的104号房屋的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情况,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5748-2),答复:一、该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如下:1、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因此,该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权利限制状况详见附件1;2、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何应根需查询南海区盐步镇沙冲北104号原始登记凭证及房屋权利状况中的其他信息,请何应根提供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或权利人委托的有关材料到房屋属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查询;二、该房屋的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如下:1、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因此,该房屋的土地登记结果详见附件2;2、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如何应根需申请公开该房屋土地的原始登记资料,请何应根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再申请公开。该《答复》含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房产证号:42××38);2、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土地证号:国用(1989)0037**)及宗地图。何应根不服,向佛山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南海区国土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佛山市国土局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佛府行复案(2015)29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海区国土局所作的上述答复。2016年2月24日,佛山市国土局分别向何应根、南海区国土局送达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应根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显示,104号房屋的权属人为叶新如。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显示,104号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是盐步镇办事处。一审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南海区国土局对何应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国土局作为南海区国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何应根不服南海区国土局涉案答复提起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国土局受理何应根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海区国土局所作涉案答复是否合法,何应根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首先,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南海区国土局于2015年9月30日收到何应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期限,并经核实,于2015年11月17日对104号房屋的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情况,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5748-2),没有超过该条所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其次,内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规定:“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何应根并非104号房屋的权属人,其向南海区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提供受该房屋权利人委托或者与该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因此,南海区国土局作出涉案答复,向其公开记载房屋基本状况及权利限制状况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并告知其申请公开104号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房屋权利状况等信息,请何应根提供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或权利人委托的有关材料进行查询,于法有据。关于土地登记资料查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参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参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何应根并非104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权属人,其向南海区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提供经该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材料,因此,南海区国土局作出涉案答复,向其公开记载土地登记结果的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及宗地图,并告知其申请公开104号房屋所在土地的原始登记资料,请何应根取得土地权利同意后再重新申请公开,于法有据。综上,南海区国土局所作涉案回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应根请求撤销南海区国土局所作涉案答复及佛山市国土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判令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04号房屋及相对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应根的诉讼请求。”何应根提起上诉称,其于1952年在土改分房时付款购买了105号房屋,从未有改建过,原契证的面积为51平方米,其一直持有原契证至1989年更换新证。约在1988年、1989年,案外人向何应根借用105号房屋的部分(约16平方米)作为结婚的新房使用,之后一直没有归还。1994年,叶新如入住,结果该16平方米被非法占有并登记为104号房屋。何应根有必要也有权利查询104号房屋及其相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资料。南海区国土局无视何应根合理、合法信息公开请求,故意隐匿105号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原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由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和原契证,回避何应根对104号房屋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利害关系,将信息公开的责任推托至“房屋属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南海区国土局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应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行初69号行政判决;2.撤销佛山市国土局作出的佛府行复案(2015)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南海区国土局向何应根公开104号房屋的全部权属登记政府信息;4.判决南海区国土局向何应根公开104号房屋相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南海区国土局答辩称:一、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合法,已如实、充分答复了何应根的请求。1.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四、五、八、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104号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权利限制状况,何应根可以查询。但对于何应根要求公开的104号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及房屋权利状况中的其他信息,因何应根没有提供房屋权属人委托或与该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故涉案答复提供104号房屋基本状况及权利限制状况后,请其提供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或权利人委托的有关材料进行查询,依法有据。2.涉案答复已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开何应根申请公开的104号房屋相应土地登记结果,但对于该土地的原始登记资料,由于何应根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土地权利人同意,不符合《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涉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指引何应根获取同意后再申请公开,依法有据。二、何应根已实际取得104号房屋初始登记的原始登记资料,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在何应根就105号房屋的《更正登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已提交了104号房屋初始登记的原始登记资料,即何应根已掌握了其所需的全部信息,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佛山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和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负责信息公开的审查与答复。本案何应根向南海区国土局提出了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内容涉及到房地产的登记信息,因此南海区国土局具有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佛山市国土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职权。本案南海区国土局和佛山市国土局的行政主体适格,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何应根请求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04号房屋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和相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对此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与法律后果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不动产业务查询时,应依据相应的不动产法律法规办理。为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信息查询依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分别规定了查询范围。本案何应根并非104号房屋的权利人,何应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或是权利人委托的人,故南海区国土局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何应根的查询申请予以答复,仅公开了讼争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而非全部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应根上诉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全部权属登记信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南海区国土局作出的答复行为和佛山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何应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应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咏章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陈智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第11页共1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