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6274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6274号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128号315-1室。法定代表人周新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燕燕,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通贵桥下塘45号。法定代表人汝林德。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与被告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美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林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创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其承揽被告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开来茶馆”灯光音响视频的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77000元,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材料到现场付一半,安装调试合格付一半。现工程如期完工,被告也投入使用,但仍有33500元的装修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装修款33500元。被告雅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开来茶馆的灯光音响视频安装,工程款为77000元,货到安装现场付33500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付33500元。2015年11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汝林德向原告出具工程验收单,载明涉案工程已经安装调试可以正常交付使用。2016年5月2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汝林德向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被告工程款33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欠条能够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33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9元,由被告苏州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