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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寇月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寇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负责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寇月琴,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月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寇月琴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寇月琴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杨宏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