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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玮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75号申请人赵×1,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申请人赵×2,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赵×3,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1、赵×2、赵×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沈×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建功北里五区×号楼(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号)房号:×,建筑面积:47.25平方米房屋和被继承人赵×4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号×号楼(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幢号:×,房号:×,建筑面积:51.10平方米房屋归申请人赵×1(身份证号×××)所有。二、申请人赵×2、申请人赵×3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沈×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建功北里五区×号楼(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号)房屋和被继承人赵×4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号×号楼(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1、赵×2、赵×3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