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奎庆与邴起德、邴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奎庆,邴起德,邴起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812号原告郭奎庆,居民。被告邴起德,居民。被告邴起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奎庆与被告邴起德、邴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奎庆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奎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奎庆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