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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奎庆与邴起德、邴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奎庆,邴起德,邴起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812号原告郭奎庆,居民。被告邴起德,居民。被告邴起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奎庆与被告邴起德、邴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奎庆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奎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奎庆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