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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异议人鲁凤秋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强,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异48号案外人鲁凤秋,女,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白山市抚松县第八小学退休教师,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安华大厦26楼2609室。法定代表人安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广,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利,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郭强,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长春新兰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长春市二道区龙泰富苑7栋1门1609室。被执行人辛鹏,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北华大学教师,住长春市二道区龙泰富苑*栋1门****室。委托代理人郭强,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长春新兰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长春市二道区龙泰富苑7栋1门1609室。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鲁凤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强、辛鹏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辛鹏名下的坐落于大经路13号三义胡同改造工程5/7/19(1)幢1609号房屋查封,案外人鲁凤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鲁凤秋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鲁凤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鲁凤秋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美余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