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红祥与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祥,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02号原告:邹红祥,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高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龙文,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红祥诉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邹红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红祥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