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565号原告:章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某,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