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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565号原告:章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某,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