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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765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6层1601-1602、161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羽,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25元(已交纳),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