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加垚与任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垚,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任鹏申请执行人李加垚与被执行人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加垚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租赁费1185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时间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加垚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