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德光与秦立新、梁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光,秦立新,梁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075号原告:何德光。委托代理人黄茂吉,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新。被告:梁仕红。原告何德光与被告秦立新、梁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何德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德光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人民陪审员 兰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