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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德光与秦立新、梁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光,秦立新,梁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075号原告:何德光。委托代理人黄茂吉,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新。被告:梁仕红。原告何德光与被告秦立新、梁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何德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德光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人民陪审员  兰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