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中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小杰、张艳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中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小杰,张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中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保定市被执行人胡小杰,男,汉族,住易县。被执行人张艳超,女,汉族,住易县。保定市中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小杰、张艳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小杰、张艳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