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攀茂与柏文林、梁登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攀茂,柏文林,梁登海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269号原告:徐攀茂,男,1931年8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柏文林,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梁登海,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徐攀茂与被告柏文林、梁登海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攀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攀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广才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