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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攀茂与柏文林、梁登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攀茂,柏文林,梁登海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269号原告:徐攀茂,男,1931年8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柏文林,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梁登海,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徐攀茂与被告柏文林、梁登海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攀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攀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广才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