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浙江省驰成建设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浙江省驰成建设有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446号原告:王海红。被告:浙江省驰成建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总经理。原告王海红为与被告浙江省驰成建设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红起诉称:201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浙江省驰成建设有公司”与原告提供的公司基本情况中“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不相符,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