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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端华与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端华,唐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292号原告:袁端华,女,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唐冬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袁端华与被告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袁端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端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