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端华与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端华,唐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292号原告:袁端华,女,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唐冬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袁端华与被告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袁端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端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