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博、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博,王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32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亚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博,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壮工街2甲5号4-4-2身份证号码:210106198007260059被告:王丹。身份证号码:××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张博、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审 判 员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