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海霞与赵东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霞,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8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海霞,女,汉族,包头市人,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赵东升,男,汉族,巴彦淖尔市人,1987年8月3日出生,所在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冯海霞与赵东升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东升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