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斌与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斌,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斌,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恒生欧洲城第三街区10-5号。申请执行人姜斌与被执行人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姜斌人民币250000元并按12%的年利率承担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扬州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被我院(2016)苏1084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