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广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405号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谷苑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被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2栋1单元2层02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娜。被告王广彦,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广彦价值13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的596367372054账户的13万元存款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广彦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的596367372054账户的13万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南桥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