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林大富、林永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林大富,林永昌,方敏,麻冬梅,林月芳,林永志,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被执行人林大富,男,1962年02月25日生,壮族,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林永昌,男,1983年10月20日生,壮族,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方敏,女,1983年12月28日生,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麻冬梅,1962年02月25日生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林月芳,女,1973年10月20日生,壮族,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林永志,男,1984年10月09日生,壮族,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244号。法定代表人林大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桂1023执5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担保的财产(详见裁定书)。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桂科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需拍卖财产评估后,又委托广西玉林金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报名竞买人数不足,导致流拍。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高速公路进城线旁(达岭段)的土地(土地证号:平国用2015第1**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高速公路进城线旁(达岭段)的第六幢1-13楼、第八幢商铺(房产证分别为: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20××81号、20152682号、20××83号、20152684号、20××85号、20152686号、20××87号、20152688号、20××89号、20152690号、20××91号、20152692号、20××23号。土地使用证分别为:平国用(2016)第094号、095号、096号、097号、098号、0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三、拍卖被执行人林永昌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丽景.雅乐居第2幢T2单元8号(平房预平果县字第20150145号);拍卖被执行人林永志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丽景.雅乐居第2幢T1单元8号(平房预平果县字第20151308号)。以第一次拍卖该财产所定保留价为基数降价15%进行第二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