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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138号原告: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柏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跃磊纱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翼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