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段茂君诉上海柏越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茂君,上海柏越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茂君,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柏越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99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柏宁。委托代理人:王家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茂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柏越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茂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段茂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段茂君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