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兆园、黄典贵等与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兆园,黄典贵,周韶滔,黄成军,韦启光,李日阳,陆俊宇,谭东就,黄连清,林群舅,黄日明,黎明东,李中才,陆家艺,何汝编,黄爱萍,梁赛,周志贵,李谋琴,赵鸿伟,奚广伟,钟玫君,农合凡,林华玉,容宝奎,孙凤芗,何天德,韦庆玲,奚国琼,凌武腾,黄国伟,关桂芳,黄文雄,黄英炎,梁世松,黄小玲,刘卫,王运赏,玉福进,关建中,杨宜班,黄世茂,陆分平,黄福庆,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516号申请执行人谭兆园,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典贵,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周韶滔,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成军,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韦启光,男,1958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李日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新城路县。申请执行人陆俊宇,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谭东就,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连清,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林群舅,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日明,男,1931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黎明东,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县。申请执行人李中才,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陆家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何汝编,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爱萍,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梁赛男,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周志贵,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李谋琴,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赵鸿伟,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奚广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钟玫君,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农合凡,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林华玉,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容宝奎,男,1960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孙凤芗,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路县。申请执行人何天德,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韦庆玲,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奚国琼,男,1933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凌武腾,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国伟,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关桂芳,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黄文雄,男,193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英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梁世松,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小玲,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王运赏,男,1964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玉福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关建中,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杨宜班,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世茂,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陆分平,男,1934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福庆,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爱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蓝玉白。谭兆园、黄典贵、周韶滔、黄成军、韦启光、李日阳、陆俊宇、谭东就、黄连清、林群舅、黄日明、黎明东、李中才、陆家艺、何汝编、黄爱萍、梁赛男、周志贵、李谋琴、赵鸿伟、奚广伟、钟玫君、农合凡、林华玉、容宝奎、孙凤芗、何天德、韦庆玲、奚国琼、凌武腾、黄国伟、关桂芳、黄文雄、黄英炎、梁世松、黄小玲、刘卫、王运赏、玉福进、关建中、杨宜班、黄世茂、陆分平、黄福庆与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4)西民再初字第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兆园、黄典贵、周韶滔、黄成军、韦启光、李日阳、陆俊宇、谭东就、黄连清、林群舅、黄日明、黎明东、李中才、陆家艺、何汝编、黄爱萍、梁赛男、周志贵、李谋琴、赵鸿伟、奚广伟、钟玫君、农合凡、林华玉、容宝奎、孙凤芗、何天德、韦庆玲、奚国琼、凌武腾、黄国伟、关桂芳、黄文雄、黄英炎、梁世松、黄小玲、刘卫、王运赏、玉福进、关建中、杨宜班、黄世茂、陆分平、黄福庆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8605.14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