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智光与吴革命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智光,吴革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再2号原审原告高智光,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吴革命,又名呼毕斯哈拉图,男,1974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高智光与吴革命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鄂前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前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高智光、原审被告吴革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高智光称,要求被告吴革命返还34只羊以及所产生的孳息,还有2000元承包费和起诉费,并称目前为止该案已经审了2次,做出两个判决,处理的是同一个事情。2005年审理时,自己未向法庭提交合同原件,后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于2015年拿着合同原件再次起诉。原审被告吴革命辩称,羊实际上是我弟弟和我父亲承包的,当时原告高智光要求只给本地人承包,所以合同是我跟高智光签的,后来我弟弟和父亲都去世了。承包期是三年,第二年的时候我还了42只羊,当时全部能还清,但是原告不要,第一次判决后我有偿还能力,但法院和原告都没跟我要。我2013年正月初三出车祸,导致现在家破人亡,没有房子,没有草场。另外该案已经审了2次,下了两个判决,处理的是同一个事情。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高智光与原审被告吴革命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8日依据”承包羊合同”复印件作出(2005)鄂前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高智光又于2014年10月14日依据同一”承包羊合同”原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前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依据的是同一个事实,诉讼标的相同,所依据的证据也是同一个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高智光构成重复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告高智光2014年10月14日的再次起诉。审判长水晶花代理审判员刘二瑞代理审判员杨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佳 关注公众号“”